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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条例

校对: 责编: 终审: 时间:2018-05-25 阅读:

学校对“履行工作职责,具有奉献精神,工作能力强,开拓创新,业绩突出”的学生干部授予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分为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院、部级 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两个层次。
    参评学生干部的范围
   (一)在校团委、学生会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;
   (二)在校社联、校青协任职的学生干部;
   (三)在各学生社团任职的学生干部;
   (四)在院团委、学生会等任职的学生干部;
   (五)班级团支部、班委会成员。
   (六)寝室长。
    评选程序
   (一)由学工处按学生干部数量20%的比例将指标下达各学院和各校级学生组织,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。
   (二)班级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,寝室长由班干部投票产生,院级各学生组织和校级各学生组织内部投票产生,社团干部由校社联或各学院社团干部投票产生。根据投票多少排序,排名前5%当选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排名6—20%的当选院、部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   (三)学生工作处审查,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,报校长办公会审定;
   
(四)公示一周后,报校长签批;

   (五)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。
    奖励
   (一)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奖励奖学金1000元/人,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。
   (二)院、部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。